通常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三个领域,三个领域各司其职,各尽其才,遂成依法治国,遂谓法治国家,缺一不可。否则,法律就没有权威尊严,法治就残缺不全类如人治,在此基础上侈谈人们的法治意识,有如空话!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呢

近几十年,我国在建制立法方面卓有成效,早在十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经宣告已经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并且立法时可以说做到了前瞻、细腻、广泛讨论、字斟句酌,故而我国的法律确乎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真真切切的良性法律,有法可依,这一点勿庸置疑。

糟糕的是执法司法环节,也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层面,可以说完全不尽人意,执法司法层面的胡作非为,很大程度上辜负了立法层面的字斟句酌!我们知道,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它的实施,记得最高法一位二级大法官说过这样的话:“在一个封闭的、不透明的司法制度中,任何美好的制度设计都难以产生预期的好效果。”执法司法层面造就的诸如“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呼案”等冤假错案,其中任何一个错得近乎荒唐荒诞的案件,都足以抵消与抹杀十年、二十年的普法教育成果……正如西哲所言:一次错误的执法司法其危害程度大于千百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对水流的污染,而错误的执法司法,则是污染整个水源。

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固然也需要秉承“从我做起、从自己做起”的理念,但基于“水流”与“水源”之关系,首要和关键的是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的道德品行与法律学养,少办甚至不办错案,真正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大环境,惟愿所有的执法司法人员能够将中国政法大学入学誓言作为自己的从业誓言: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如此,当人们感同身受到只有法律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时,人们自然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甚而齐心护法,于是才水到渠成,人们的法治意识水涨船高。何用劳神苦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