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有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制度是对商业交易和财务往来在账簿中进行分类、登录、归总,并进行分析、核实和上报结果的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的总称。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即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所属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

会计法律:

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地位:法律效力最高,是制定其他会计法律的依据。

包含:《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行政法规:

颁布: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地位: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部门规章:

颁布: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

地位: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包含:《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政府会计准则》。

地方性会计法规:

颁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

地位:本地区规范性文件。

包含:《河北省会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