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农村工作部于1954年10月10日至31日在北京召开第四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会议认为,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发展的大体步骤将是:

第一步,先于1957年前后基本完成初级合作化,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再陆续转入高级合作化,在这时期内只实施初步的技术改良和部分的机械耕作。

第二步,约在第三、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将依靠发展起来的工业装备农业,实现大规模的农业机械化。

为了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上完成主要地区初级合作化任务,会议计划1955年春耕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0万个。会议认真总结了农业互助合作的成功经验。

会议提出在合作化运动中的阶级政策是:依靠贫农(包括全部原来是贫农的新中农在内,这样贫农占农村人口总数的50%—70%),巩固地团结中农发展互助合作,由逐步限制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

互助合作必须贯彻自愿互利原则。现阶段对私有土地、耕畜仍给予一定报酬,需要转化为公有时,也必须采取曲折缓进的办法。

会议要求领导农村工作的党委,必须将农村工作的中心及时转移到互助合作运动方面来,并且对运动始终保持集中的具体的领导,保证运动迅速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