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的杂费、“一费制”、借读费收费标准:

2、职业高中学费:除按上述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外,另收实验实习费:每生每学期文科100元,理科200元。

(三)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代收费项目:课本费、练习本费、水电费、微机使用费、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体检费。

除上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外,各地、各校不能自行设置其他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项目从严核定:

执行“一费制”的学校,不能再收取任何代收费项目,非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除课本费以外的代收费项目。

1、课本费、练习本费。各中小学校只能统一代收经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审定或规定的教学课本和辅导用书及练习册,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出版物、复习资料和其他文具用品、商品等。对社会上有关单位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要坚决抵制,不准把社会上的乱摊派转给学生个人。

2、水电费。学校教室用的水电费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水、电费价格,以及学校教学用水、用电的实际消耗具体核定。

3、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其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聘请编外厨工、保安员的实际费用支出情况分别核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4、体检费按医院实际收费收取。

5、微机使用费。微机及配套设备购置成本高,使用期间损耗也大,因此,开展了电脑课程教育的学校,在学生、家长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对参加电脑课程学习的学生收取微机使用费,对不具备开设电脑课程条件的部分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微机使用费。

6、代收费原则上按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执行。并在每学期结束时结算、公布上墙、多退少补,不得盈利。

(四)职业高中收费。学费、择校生费、实验实习费、代收费项目按自治区统一规定收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原1994年设立的“委托培养费”的收费项目。

(五)初中、小学借读生费。各地要按照分地段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招生计划的规定和班额录取学生。对少数经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双方或单方户口不在本市、县(市)或跨地段入学的借读生,可收取借读费。

(六)高中阶段择(选)校生费。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严禁招收“择(选)校生”。极少数特殊原因需招收的高中阶段择(选)校生,应与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主要招收录取条件,而不能把学生交费多少同入学就读挂钩。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以权择校的“条子生”和“关系生”。

(七)学校向住宿学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2000]268号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标准,确需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中小学阶段的专业性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类),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学前教育、幼儿教育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暂行收费标准,凡自治区已下达最高限价标准的,各地应在规定限价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中央驻邕单位和自治区区直单位所办的专业性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班)、学前教育、幼儿教育,其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批。

二、收费减免办法

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军烈属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孤儿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申请减免者需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杂费。以一个学校为单位,享受减免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收取学费或杂费总额的10%。个别地方因特殊原因,需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县(市)以上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