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民政局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