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是作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它不仅保障了被告人人权,也避免了诉累。

该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次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