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范围

1、全省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五年以上,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2、“湖南省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湖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3、县、处级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含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湖南省优秀教师”、“湖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锐意改革,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