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特色的贵族财产和爵位继承制度确保了贵族制度的延续以及对国家的忠诚。原先众多贵族子女可共同继承财产,但从12—13世纪开始,贵族继承制度的设计和相关法令的颁布,彻底改变了英国历史发展轨迹。

英国财产法中,将财产分为物的财产权和人的财产权,前者主要包括世袭土地和爵位等,后者主要包括动产等。对于物的产权严格按照法律实行长子继承制,女性继承人完全被排除在外,人的产权则可由子女共同继承。

而1285年颁布的《限嗣继承条例》规定,贵族不得转卖属于条例规定适用的土地,或通过遗嘱方式指定继承人,只能由家族直系后裔继承(不一定是长子),若无直系后裔则由旁系后裔继承,其目的是确保土地永远留在本族之内。这就避免了大地产因被众多子女继承而碎化的可能,维持了贵族家族土地保有量和贵族阶层的稳定。

同时该制度也确保了贵族对国家的忠诚,资本和金钱可随意流动,但土地属不动产且和爵位绑定,被土地和爵位绑定的英国贵族,无法与新兴中产阶级和资本家一样随意移动或移居国外,若如此他们将一无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