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指的是职工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凭借职工档案认定的可以视同缴费的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有四种:

第一,国家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人,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

国家是从1986年10月就在国营企业实行退休养老基金制度的,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劳动保险手册制度,记录个人缴费的情况。在此之前的缴费年限才可以视同缴费。不过,一些地方集体企业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较晚,情况并不统一。

第二,知青的上山下乡时间。

1956~1978年,城市开始了知青上山下乡的活动。这些活动是必须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相应的知青上山下乡要有国家的记录,转移粮油关系等等。一般在各县级市的档案馆都有留存备案记录。据说确实有一部分人上山下乡没有经过组织允许,没有相应的档案材料,也就无法认定工龄或视同缴费了。另外,知青回城以后,等待安置工作的时间不视为连续工龄,也不会视同缴费的。

第三,2012年7月《军人保险法》实施以前的城镇退役兵或者转业志愿兵(士官)。

简单点理解,实际上是要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凭借其档案材料中的军龄,可以视同缴费。军龄也应当视为本企业的连续工龄,作用还是非常大的。

第四,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连续工龄。

这实际上是非常特殊的一项规定,因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前很多地方试点已经参加过养老保险。但是为了统一有关待遇,国家统一确定2014年10月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承担,个人不需要缴费。也就是说仅凭职工档案材料就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这也是非常不错的。不过,我们也可以看到所有的视同缴费年限目前都已经截止,未来随着拥有视同缴费年限人员的不断退休,视同缴费年限将会越来越少,最终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