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性和法定性。也就是说基本权利既不是造物主或君 主赋予的,也不是国家或宪法赋予的,而是人本身所固有,同时多为宪法所认可和保障,因此,其固有性和宪法的规定性是相互 统一的。

(2)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既然基本权利是人固有的权利, 并为宪法所确认和保障,那么必然要求这些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受制约性是指基本权利受宪法规范本身的制约,宪法规范会对基 本权利作一些限制。

(3)普遍性和特殊性。基本权利的普遍性是指不应该受到性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乃至民族、 种族、国籍等方面的限制。基本权利的特殊性是指人民享有基本 权利的程度以及基本权利受保障的具体状态不得不受到一个国家 或民族的社会历史条件等方面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