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用火的处理及依据

一、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

拒不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森林防火“十不要”

一、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二、不要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

三、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四、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要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

六、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七、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八、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九、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十、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