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人员动态管控由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全国联网统一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对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吸毒人员的吸毒记录是不能取消的,只能取消动态管控、降低管控等级,需连续接受派出所监督检测三年以上。

有相关记录证明,就可以要求派出所开具证明,而后去市禁毒委申请取消动态管控,由黄色管控等级变更为蓝色关注等级,从而取消身份证信息报警措施,如果没有的话,身份证信息报警几乎长期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