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是政府机构,它是1964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发大兴安岭林区后,于当年8月批准成立地方政府---“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并明确为黑龙江省辖市级政府。1970年4月,黑龙江省革委会将大兴安岭特区改为“地区”。1980年9月,省政府决定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为省政府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