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高我县县级粮油应急保障能力,维护区域粮食安全,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动用及时、调控有力,按照《汉中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佛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佛坪县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具体品种为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简称食用油,下同)。小麦粉是指符合国家质量控制指标标准的特制一等粉系列面粉,大米是指符合国家质量控制指标标准的二级以上早晚籼米,食用油是指符合国家质量控制指标标准的菜籽油(小包装)。

第三条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是县政府为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为确保特殊时期全县粮食有效供给,稳定市场粮价,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的重要物资。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动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

第四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按照《佛坪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佛政发〔2016〕23号)和参照《佛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洋县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属政策性银行,佛坪县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坪业务只能在洋县支行办理),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至少具有1名(含)以上具备资质的粮油保管专业人员,并具有与申请承储品种相适应的仓储(或加工)能力。其中:大米、面粉、食用油成品库容(自有或租赁)不低于150吨分库、分品种、分库位。

(二)拥有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应的不动产所有权,并依法取得产权证明。相关粮油仓储设施已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加工能力和仓容状况已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相关要求在粮油加工和仓储年报中如实上报。

(三)企业经营状况及信誉良好,诚信纳税,近三年连续盈利,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近三年未发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四)具有严格的成品粮油抽样送检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有法定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承担质量检验。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流动资金充足,无民间集资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高息融资等情况。

(六)企业管理规范,有比较健全的安全生产、储粮安全、消防安全和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制度,能够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或为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提供贷款的其他金融机构)认为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和提供承储企业应具备相应条件的资料。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其审核把关资格评议认定符合条件后与承储企业签订《佛坪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和相关考核处罚事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七条从事和参与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建立

第八条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为大米60吨、面粉10吨、食用油36吨(依据汉发改储备〔2020〕132号)文件具体计算结果)。

第九条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上级规定协商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一旦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承储计划下达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计划在向相关承储企业开具《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库通知书》时,须标明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品种、质量等级储备油须标明具体数量、品种、质量等级。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按照入库通知书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级、生产年度、产地等要求储存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实物充实到位后,承储企业应书面提请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或其他为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提供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