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询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是社会信用信息的重要资源之一,是对企业资信状况客观评价的依据之一。向社会公开并为社会服务是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必然选择,因此信用档案信息应是可以查询的。 为了方便公众查询,还应该考虑通过某个接口,查询到政府其他部门或行业组织关于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达到“一站式”全程了解的目的。

2、警示性。向社会公开企业的信用信息,特别是开放预警性公告,是提高质监行政管理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权威性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有序的信用环境。比如,可以建立固定式信用信息发布窗口。只要公众需要,就可以在网站、电子公示栏、机关或公众的公告栏上,随时查询并了解到已列入信用警示行列的企业情况、特大违法违章案例介绍、影响信用秩序的倾向性行为等信息。

再比如,为了使企业瞬息万变的信用行为及时让社会知晓,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之间和其他部门之间要通过有效沟通方式,如通报制度、转告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及时将本部门处理的企业信用行为预警性信息抄告社会。这其中,应包括行政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的抄告、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抄告。通过警示性公告制度,达到对企业信用的有效管理。

3.维权性。信用维权也是质监行政管理部门推进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我们既要建立多渠道、立体式维权网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辖区与辖区之间、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网络覆盖,又要运用多种多样的监管手段,对企业信用行为进行有效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