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详细来说,公文主体部分包含的要素有: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和附件。上级规定来看,这些要素,只要是需要的,都不可以随意省略的。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可以省略的情形只有“”这一项。当然,在实践中,附注和附件也只有用到的时候才标注,用不到的时候是不用标注的,但笔者理解,这属于根据公文内容进行的取舍,不属于可以省略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