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燃放烟花爆竹

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段,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的烟花爆竹燃放政策以各城市为准。

公安机关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对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单位,及利用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场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拒不整改的,对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