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并不是一般处罚程序中的必经程序。立案只是行政处罚内部程序的完善,便于案件的查处质量和效率,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违法行为,不经过立案即进行调查,完全达到了立案目的。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不立即调查,返回机关办立案手续,等负责人批准后再行调查取证,恰和立案的本意相悖。,《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将这一步骤明确是立法上的漏洞。但他对特殊情况下的立案也有明确的表述:“对在行政管理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查处的,必须在事后补办立案手续。”③这里,并没有把立案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所以可以不经立案直接调查。

立案调查后一定要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吗否则就不能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撤销案件)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