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本市申请就读小学、初中:

1.本市户籍儿童少年

2.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可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相关政策条件登录市教育局官网查看。

(二)上述儿童少年入学应同时满足:

小学(含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下同):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或往年经入学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缓学的儿童。

初中(含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下同):小学应届毕业学生。

招生范围

(一)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公办小学按学区招生,学区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公办初中按小学对口直升或按学区招生。

(二)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设的民办学校在所在区、县(市)范围内招生(原上城区和江干区、下城区和拱墅区教育局批设的民办学校,分别在合并后的新上城区、拱墅区范围招生原余杭区教育局批设的民办学校仍在原余杭区范围招生)。市教育局批设的民办学校可在杭州市区(指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范围内招生学校也可申请,并经市教育局同意,在学校所在区范围内招生。

(三)在审批地未招足的民办学校,可在市域范围内补招一次。

(四)民办学校或其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原订有书面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在协议有效期内,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受区、县(市)政府委托、承担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当明确其学区范围并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招生,不得选择生源。民办学校履行协议招生或按学区招生均须经市教育局同意,具体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民办学校协议招生或按学区招生后剩余的招生计划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