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法又称“募役法”,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先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

宋代职役名目繁多,主要由主户中的上三等户承担,但实施中下等户的稍富裕者无不充役,往往被职役压得倾家荡产,于是形成应役人户千方百计逃避职役,“贫者不敢求富”的反常现象。

免役法针对这种状况,提出“使民出钱雇役”的改革方案:(一)凡当役人户按户等高低出钱雇役--谓之“免役钱”(二)凡有产业物力者而不承担职役的人户出钱助役--谓之“助役钱”(三)州县政府所需役钱按雇役多少而定,在此数额以外多征两成(20%)--谓之“免役宽剩钱”

王安石的变法对于增加国家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王安石急于求成,推行过急,利弊互见,并遭到许多守旧官员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