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戒毒体系主要是: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一些卫生医疗单位开设的自愿戒毒。强制戒毒由公安机关主管。劳教戒毒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专门的戒毒劳教所,二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对经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人员实行劳动教养。此外,还有卫生部门开办的一些自愿戒毒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