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国家性,即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

二是专门性,即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

三是规范性,即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规定。

四是程序性,即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同时监督的效力也主要是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

五是强制性,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