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70元提高到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现行的5.7元上调为6.4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