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育保险条例内容: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广东省生育保险条例的作用: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