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

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有伤者和残者承担。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不得转入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擅自转入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治疗、诊断有异议的,由公安机关指定医院或法院或法医进行诊断、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