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力有:

1、安全生产知情权

2、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3、安全生产监督权

4、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5、停止作业避险权

6、拒绝违章指挥权

7、批评、检举、控告权

8、工伤保险赔偿权。煤矿职工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洪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煤矿企业要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拒绝权 煤矿职工有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有权对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遇险停、撤权 煤矿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煤矿企业不得因职工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煤矿职工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按规定对职工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职工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伤,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企业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有:1、必须奠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2、必须遵守劳动纪律。3、及时报告和处理险情,积极参加抢救事故。4、必须接受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须爱护有关设备、设施,须按规定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煤矿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报告和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煤矿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也要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有组织地参加抢险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