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地村(组)及征地位置、面积等情况

征地总面积为333.4889公顷(计5002.3335亩)。其中:古城镇土地0.3519公顷(计5.2785亩)龙扬镇土地52.4144公顷(计786.216亩)淝河镇土地41.6984公顷(计625.476亩)双沟镇土地34.4961公顷(计517.4415亩)十河镇土地118.3148公顷(计1774.722亩)赵桥乡土地56.0211公顷(计840.3165亩)世纪花园社区土地30.1922公顷(计452.883亩)。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的规定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每亩41800元。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农用地标准执行。

(一)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被征地村民组

征地面积(亩)

年产值

(元/亩)

土地补

偿倍数

安置补

助倍数

合计补偿费用(万元)

古城镇

5、2785

1900

8

14

22.0641

龙扬镇

786.216

1900

8

14

3286.3829

淝河镇

625.476

1900

8

14

2614.4897

双沟镇

517.4415

1900

8

14

2162.9055

十河镇

1774.722

1900

8

14

7418.3380

赵桥乡

840.3165

1900

8

14

3512.5230

世纪花园社区

452.883

1900

8

14

1893.0509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谯政〔2015〕143号),据实补偿。

(三)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对象和方式。

1、属农民个人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2、属村集体共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拨付村(组)集体,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确定资金使用方向

3、青苗、房屋及其他地上物的补偿费发放给所有者

4、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属补偿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属被征地农民个人的,采用打卡发放到农户。

三、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其中

货币安置补偿具体按上述安置补助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安置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

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听证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