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的⽅式、⼿续不同。

普通程序的⽴案⽅式是群众举报⼀⼀部门移送⼀执法检查⼀⼀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案,都属有影响和⼀般普通的案件⽽一般程序⽴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所以,受理⽅式相对普通程序⽽⾔要简便,范围要窄⼀些。⽴案⼿续办理也不⼀样,普通程序的⽴案程序,要限期由办案⼈员根据⽴案线索提出⽴案报告或填写⽴案审批表,报档案⾏政机关负责⼈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案⽽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案审批⼿续。但对罚款应持慎重态度。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

普通程序调查的内容:⼀是对案件证据材料需进⼀步调查取证:⼆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及有关⼈员不得销毁或者轻移证据三是对较⼤数额罚款等⾏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并有举证的义务。⽽简易程序调查取证⽐较简单,只要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就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否则,对于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的案件只能适⽤普通程序进⾏调查取证。调查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签字⽣效⽽简易程序不⼀定要适.⽤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3、处罚的幅度不同。

普通程序:适应的处罚幅度对法⼈或其他组织⼀千元以上,对个⼈五⼗元以上的罚款。适⽤听证程序对单位以五万元以上,个⼈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程序仅适⽤对个⼈五⼗元以下处罚,法⼈和其他组织⼀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警告。

4、结案的时间不同。

适⽤一般程序案件结案时间⼀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般为六个⽉,重⼤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