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并没有参战人员怎么界定的,而在2018年07月2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第9条“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已经有了明确的参战人员界定政策: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1.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