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指1947年9月13日,在河北西柏坡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所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同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公布实行)。中共中央在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中指出: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据有约70%~80%的土地,残酷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仅有约20%~30%的土地,终年劳动,不得温饱。

《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但肯定和发展了1946年五四指示中提出的将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而且改正了其中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成为一个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它的公布和实行,有力地推动了各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的深入发展,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为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巩固的基础。但是,大纲规定的将一切土地平均分配的办法,加上对某些政策界限规定得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了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一些“左”的现象,特别是侵犯了中农利益。因此后来在新区和全国范围内土改不得不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