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禁毒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严惩贩毒罪犯,禁止吸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毒品,是指鸦片、吗啡、海洛英,以及罂粟等原植物,或者其他能够使人产生依赖、形成瘾癖的麻醉品。

非法储运、销售、使用医疗用罂粟壳、吗啡、杜冷丁、安钠咖、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毒品论。

第三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或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交出全部毒品和非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规定罚款外,还应当实行劳动教养:

(一)非法持有鸦片10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5克以上不满10克的

(二)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期满后又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

(三)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免予刑事处罚的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轻微的

(五)食品经营者以毒品或者以毒品原植物作为食品添加剂的

(六)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抢夺、赌博等行为受过两次治安管理处罚后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收容强制戒毒两次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八)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抢夺、赌博等行为受过一次治安管理处罚,收容强制戒毒一次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九)收容强制戒毒期间逃跑的,或者收容强制戒毒期间行凶伤害他人不够刑事处罚的

(十)对检举揭发人或者禁毒工作人员行凶报复不够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