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时,以下材料要保密或者不所泄露、披露: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2)、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