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落户天津

(一)受理条件

外省市户籍公民与天津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满3年,在天津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二)办理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5、房屋产权证明

6、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7、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三)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外省市户籍公民与我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后我市户籍公民死亡,自登记结婚之日起满3年,且外省市户籍公民未再婚、仍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者已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提供本人《天津市居住证》、个人未再婚承诺书,以及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2、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应当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