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主体不同。第二,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程序不同。第三,基本内容不同。

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有英国王室法庭实施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和判例法。普遍法实际上是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王权强化的结果。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