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二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为:

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