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遴选、派出原则

1、派出交流的学生是指按照我校与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签署的交流协议由我校派出、前往国外交流项目院校学习的正式注册在籍的本专科学生或研究生。

2、根据我校与国外交流院校签署的合作交流协议,按“互利、对等”的原则由两校共同决定或调整互派留学生的数量以及补助待遇。

3、各院(系、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遴选办法,向学生公布,并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遴选拟派出的学生人选,并进行公示,如无意见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派出程序

1、各院(系、部)遴选出的拟派出学生认真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出国申请表》(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页上下载),并按要求到学生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申请表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统一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3、因私护照、签证办理由学生本人负责,有关留学资金担保、住房担保、医疗保险、预约签证等出国手续,可在西安外国语大学留学服务中心咨询并办理。

三、待遇和交费规定

1、我校承认学生在国外交流项目院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

2、我校派出的校际交流学生在国外交流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国外院校的学费(部分交流项目除外)。国外期间住宿费和生活费按照两校交流协议执行。

3、学生办理出国手续的费用和出国的往返旅费自理。

4、派往交流院校留学的学生出国前须正常交纳出国期间的我校学费,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到教务处办理学籍保留手续时须出示已交学费的收据。

5、校际交流学生须在出国前向学校交纳校际交流补偿费,用于补充支付我校接收国外交流院校派遣来我校留学的交换学生的有关费用。具体交纳数额详见《各项目校际交流补偿费交纳标准》。交纳交流补偿费的程序为: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交费通知单,在计划财务处交费。

四、其它

1、各院(系、部)应组织派出学生进行出国前培训(包括对方国家法律、风俗,交流项目院校的规章,安全教育,学校出国留学的管理规定)。学生须按时参加培训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学生出国前,须与学校签订《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出国留学协议》。

3、学生在国外期间须每三个月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出国前所在院(系、部)有关领导或交流项目负责人汇报学习情况。

4、如果交流项目院校关于互派留学生的有关协议条款有修改或变化,则需依照修改后的协议制定相应的校际交流补偿费标准。

5、如果学生因交流协议变更、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留学,学校将退还学生所交纳的校际交流补偿费。学生可持原始交费凭据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6、学生在国外期间未能完成所必修的学分,或因各种原因受到处分,学校将视情节,根据《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给与相应处理。

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