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试用期考核标准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定为合格等次: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三)能够履行拟聘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按时参加业务培训,成效较好,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四)廉洁从业。

二、被考核人员在试用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

(一) 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差

(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

(三)被发现与招聘岗位条件不符,弄虚作假

(四)未能履行拟聘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拟聘岗位要求

(五)经常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六)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有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等行为

(七)存在不廉洁问题,违反职业纪律,违背社会职业道德且情形较为严重,在基层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八)民主综合测评较差,经所在单位调查核实,认定为不合格的

(九)因其他问题不适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