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医疗结构执业许可证是不可以开展医疗活动的。

《中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执业地点变更所需要的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2份

2、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登记照3张

3、《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后交复印件)

5、《医师执业证书》

6、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8、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9、执业地点变更注册时,应先到原执业机构及原执业注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并打印医师注册变更通知单、拷贝本人信息软盘1张,再到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