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国家及省、市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监督、检查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情况。

3、制订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

4、指导、协调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5、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和检举,移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6、研究、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7、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调査研究,表彰奖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8、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