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2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008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不超过500元的, 税率5%, 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税率10%, 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 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 ,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 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