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故意,“事后故意”的对称。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危害行为,自以为已实现其犯罪目的,但在实施其他行为时才实现最初的犯罪意图的情形。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仅实施单一的危害行为不能构成事前故意。

(2)行为人实施第一个危害行为时就已具有犯意,但没有达到犯罪既遂形态。(3)行为人为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违法行为后,才实现最初的犯罪意图,达到犯罪既遂。一些刑法学者认为,事前故意的提法并不确切,因为事前故意实际上是因果关系错误认识的一种形式,应按刑法错误处理。

在事前故意中,判断故意的有无应以行为人行为当时的意图为判断标准,后行为的故意应当被认为是事前故意的延续,对该引起结果的全过程应进行概括把握,而认为具有故意的情况。

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

(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事后故意”,是指行为人完成了某一合法或非法行为并发生结果后,开始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意图。事后故意,“事前故意”的对称。是指行为人犯罪意图产生在犯罪事实状态的发展过程中的情形。事后故意并不意味着整个事实结束后才产生犯罪故意,而是在行为人实施第一个行为以后产生的犯罪故意。

事后故意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2)行为人实施第一个行为时并无犯罪意图,而是在第一个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一些刑法学者认为,事后故意的提法并不确切。因为行为人后来产生的犯罪故意,只适用于后一行为,是普通的突发故意,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前一行为,应单独处理,有过失的可定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而不能定为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