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配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这种需要属于社会公共需要。

马克思曾指出:“在任何社会生产(例如,自然形成的印度公社,或秘鲁人的较多是人为发展的共产主义)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③这里说的“一般的社会需要”即社会公共需要,通过财政分配满足的是同国家执行职能有关的那部分社会公共需要。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对界定社会公共需要有直接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