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

一、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三、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四、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五、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