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地区办理临时身份证所需材料及程序如下:

一、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中国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注:未满16周岁的,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二、办理材料

居民户口簿

注意事项:

1、未满16周岁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2、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象山县为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一楼公安服务区

2、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

3、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4、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自2018年8月1日起,宁波在全省率先推出全市范围临时居民身份证‘全城通办’举措。7月23日至31日,在海曙、江北先行试点,从8月1日起,在试点单位试行成熟的基础上,向全市推开,实现宁波本地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一地受理。

但申请人必须是本地户籍的,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后,同时向居民身份证办理窗口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会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对,之后制证并收取证件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立等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