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统筹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参与编制城区城建项目计划。拟订村镇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建立城建项目库,开展城建项目前期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城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监督市场各方主体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四)负责城区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的行业管理。负责对本辖区燃气具安装、维修经营企业进行监管负责对本辖区燃气供应网点安全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燃气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燃气市场正常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燃气市政管网和小区燃气管网的巡查及应急抢险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综合管廊运行和维护监管工作。配合协调辖区强电、弱电地下管网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统筹权限范围内内河、内湖水环境建设管理。配合协调海绵城市建设。负责统筹权限范围内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监督城区相关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

(五)承担指导乡镇村镇建设的职责。组织落实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负责组织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负责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统筹协调重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六)负责权限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权限范围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包括供水、排水、污水、综合管廊、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负相关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城区政府投资城建工程项目施工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责权限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推广应用。按权限负责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政策。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推进节能减排。协调参与建筑工业化项目、基地和研发平台建设。

(十)负责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城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等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