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师是公办的有编制的老师,那么民办学校转型后依旧是公办的有编制的教师

如果私立学校的老师是从公办学校有编制的老师调度过来的,那么无论是民办学校有怎样的性质变化,内部结构的改变,但是这些教师们她们的性质不会有任何的改变,她们的身份是不会有任何改变的。即使是民办学校关门了,她们的身份也是有编制的。

这和户口也是有一定的相通之处。比如有位同学考入师范大学后迁自己的户口到师范大学,户口就变成了非农业户口。而在等到这位同学将自己的户口迁回自己的老家任教的时候,户口依旧是非农业户口。那么这样就得不到之前很多农业户口的福利了。

同样的道理,公办教师调到民办学校,没有被开除的结果下,她们的性质不会有任何的改变,只不过是换了一个地方而已。这样的老师不管学校的性质如何发生改变,这样的老师的编制身份是不会发生改变的,因为这是教育局等的相关部门通过层层地筛选得出的一致结果。

2、老师通过民办学校自主招聘的,那么转为有编制的教师的是寥寥无几

如果这些老师是民办学校自己招聘过来的老师,那么这样的老师在民办学校的性质转变为公办学校之后,她们的性质也是一成不变的,不会变成有编制的公办教师。

这样的老师最后只能是两种结果,要么被学校辞退自己去另寻它路,要么会在学校转型为公办学校之后由于缺乏老师而被邀请作为代课老师。

如果这些民办的老师想要获取公办老师的待遇,想要成为有编制的老师,也就只能是通过参加相关部门的编制考试,通过层层地筛选才能获得的。

其实很多的教师都想参加编制考试,但是一般参加考试的对象都是有教师资格证的,从师范大学毕业的毕业生,而其他的人参加编制考试的机会是很少的。

3、民办学校转变为公办学校,性质已改,老师不得不下岗有可能会获得赔偿金

如果老师是在民办学校转型为公办学校之后,老师被迫离开岗位,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呢其实民办的学校的老师本就没有教师编制,那么民办的老师有和民办学校签合同时应该有一定的条款。

这些民办老师可以根据和学校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相应的赔偿。这样的情况,民办老师无法继续坚守自己的讲台,但是过错不在于老师本身。所以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也会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做出一定的表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