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国户籍制度的最早记载是秦献公十年的“为户籍相伍”,即以五家为一个单位,编造户籍进行管理。

孝公时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凡是秦国居民,生了小孩要登记,死亡人口则要报告除名。

官吏要经常查户口,以防隐瞒,凡是在册的人,都要向国家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包括缴纳赋税,服兵役,联合“伍”检举捉拿不法之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