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动,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议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准许,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厂子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出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厂子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

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准则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认可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公司、合伙公司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公司对待,管理费按核定准则的7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