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在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机关工作用车除外。
在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生产生活需要严格控制核发摩托车号牌,并可通过设立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等措施保障交通安全。核发号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禁止未经登记和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禁止在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进入香洲区行驶。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摩托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得搭载未佩戴安全头盔、侧坐、倒坐、撑伞或者双手持物的乘车人
(三)不得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四)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三十二条 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车外抛撒物品
(二)乘坐摩托车时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