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朝阳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总体建设规划,依法编制区域内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区域内招商引资政策,编制招商规划,发布对外招商项目组织对外招商活动,管理区域内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四)按照权限规定审批区域内投资项目,核发相关证件审核或申报区域内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协助区内企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

(五)负责区域内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承办土地管理的前期具体事务性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党员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任免、奖惩、培养、教育和选拔等工作。

(八)研究和处理区域内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情况。

(九)依法管理区域内的财政、国有资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十)负责区域内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区域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

(十二)维护区域内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四)行使同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